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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21條第1項: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在不低於基本工資的前提下,工資由勞資雙方約定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5款: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勞基法第70條第4款: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四、津貼及獎金。
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都有提到獎金
因此要看所謂的獎金,有沒有在訂定勞動契約時約定?
如果約定在勞動契約中,則雇主變更勞動契約,應經勞工同意
若片面變更勞動契約
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如果未在勞動契約中約定,則屬工作規則,由雇主訂定
只要公開揭示,勞工30人以上經主管機關核備,就對勞工有約束力,不須經勞工同意
舉例來說,如果內勤行政人員,約定工資可能是固定的
雖然招攬到業務,可能_有獎金,但並非是約定的工作內容
這樣的獎金,不會是在勞動契約中約定
但如果是業務人員,業務開發是約定的工作內容
業績獎金是重要的工資來源項目,應屬於勞動契約的約定項目
那麼更改業績獎金,就有更改勞動契約的可能,要徵得勞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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