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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約定為月薪制,在職幾天,就應該計幾天的工資
例假日、休息日,都依法工資照給
所以只要約定為月薪制,在職幾天,就應該計幾天的工資
依民法第123條: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因此不分大小月,一日工資=不含加班費的月工資總額/30
勞動 2字第 0960130677 號函: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以月薪總額除以30再除以8核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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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閱:『曹新南專欄』排班制,可否直接規定月休8天?
依照法令,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
一年52週,計52例52休,共104天假
若只月休8天,一年8*12=96天假,都已經少給假,更別說只有5天
少給假,就要多給加班費
例假日不可輕易加班,基本上會以休息日加班來計算
未給休息日加班費,則違反勞基法第24條第2項
國定假日也是有薪假,除非有調移,換別天休
否則國定假日出勤應依勞基法第39條,加給一倍工資
以上違法事項,罰則均在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
各處2萬~100萬罰鍰
如果您對相關法條不熟悉,可考慮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
也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足額發給工資與加班費
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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