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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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出差問題

請教各位先進:

1.有部份同仁經常前往大陸的關係企業出差,有些是短期幾天,有些動輒好幾個月(有工作事實),而且同仁出差大陸的次數日益增加,請問是否會牴觸大陸或台灣法令?

2.為了避免大陸當地發現同仁於當地有工作的事實而衍生牴觸大陸法令等問題,若轉換同仁之投保單位至關係企業,是否較為妥適?

熱門回應

謝謝

1. 首先必須先跟您坦誠,大陸地區的法令我本人並無涉略,因此,無法給您正確的訊息與回覆,非常抱歉!

出差規定是否合法,不在於是否與與工地加班規定雷同
而在於細部規定及出差津貼給付的項目與金額
一般差旅費,除了交通、住宿、膳食之外
可能還有日支費、或者統稱的出差津貼
津貼主要是支應因為路程遙遠動用到正常上班以外(不算休息也不算工作)的時間
或是支應因人在外地而產生的額外開銷,比較少見內含加班費
如果扣掉路程交通,工作時間已經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仍應依上述函釋計給加班費的

「是否牴觸勞基法精神?」
有可能,但不清楚您公司差旅費用的細部規定,不宜妄下結論
建議您可將公司出差規定並實際案例金額,直接諮詢當地主管機關,會較明確些

 

2. 按照勞保條例之規定,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因此,員工應以哪一個投保單位進行加保,必須以有否「受僱」之事實進行認定,基此,若欲將員工之投保單位由原本的A公司轉換至關係企業B公司,為使轉換合於法令之規範,會建議公司內部先完成該員工之轉調作業,將其受僱單位由A轉換為B後(如果可以,儘量先取得員工同意),再將其勞保投保單位由進行轉換。 以上回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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