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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先參閱:公司換老闆,勞工該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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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基法第57條: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只要是同一雇主,年資應該併計
不過要注意的是,可能有些公司,表面上是同一雇主經營管理
但實際公司登記上可能是不同負責人
建議進一步加以確認年資是否併計
以免發生勞資爭議時,因登記負責人不同,而發生年資不必併計的問題
若是負責人不同,年資又不被新公司承認,可能須以資遣方式結清前公司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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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20 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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