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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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老闆很有問題

想請問,加班 員工一定要配合嘛?

 
還有,勞基法有規定上廁所的時間嘛?
我公司老闆規定上廁所時間只能中午,其餘時間要打電話跟他報備經過他同意
 

熱門回應

限制上廁所次數,屬於公司內部規範,勞基法未明確規定,但對於人格權的不當要求,勞工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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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2條第1項: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雇主要讓勞工加班要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而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是制度上的同意
勞基法第42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勞工有正當理由,可以拒絕加班
也就是制度上同意之後,雇主仍要徵得勞工個別同意,才能使勞工加班
當然,如果勞資會議同意,勞工在無正當理由的狀況下,應配合加班

若無加班無加班費是違法的
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2

勞基法規範的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
勞基法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可以看到條文規範的是「至少」30分鐘
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工,讓勞工在連續工作一段時間後,能有充分的休息。
因此只要雇主安排的休息時間不低於法令規定,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3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建議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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