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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排定為工作日對雇主之經營成本較划得來嗎?-回應謝清風(4)|簡文成專欄​

投票日排定為工作日對雇主之經營成本較划得來嗎?-回應謝清風(4)|簡文成專欄​-工資

 

問題:投票日排定為工作日對雇主之經營成本較划得來嗎?-回應謝清風(4)

 

回覆:

1.謝清風先生在鼎新知識學院有關「109.1.11投票選舉之公假&出勤工資」直播節目中說,投票日如排定為工作日,不要排定為休息日,對雇主之經營成本較划得來,且奉勸事業單位不要「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將投票日排定為休息日,這是他所犯第5個錯誤。


2.謝先生建議事業單位將投票日排定為工作日的主要理由,係因依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釋規定,如該日排定為工作日,雇主應給予具投票權之勞工放假1日,而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例如勞工每月正常工時工資為24,000元,勞工當日工作時間起迄為08:00-12:00,13:00-17:00,休息時間起迄為12:00-13:00,雇主如給予勞工上午4小時前往投票,勞工於下午13:00-17:00之4小時提供勞務,就下午4小時之加班,雇主僅須給予400元加班費;惟雇主如與勞工協議排定為休息日,上午4小時前往投票,勞工於下午13:00-17:00之4小時提供勞務,就下午4小時之加班,雇主須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給予600元加班費。

乍看之下,雇主如將該日排定為休息日,應給付之加班費較排定工作日多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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