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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2條、第15條或定期勞動契約期滿而終止契約情形,依勞動基準法第18條規定,得主張僱主發給資遺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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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救濟管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條、第4條、第5條及第9條規定,應向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實務上逕洽各直轄市或縣市之主管勞工事務之機關或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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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建議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令可參閱:勞工保險局檢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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