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國定假日的定義
最近找了份店的正職上班,算是人生第一份工作
然而最近一直有被唬爛的感覺
問老闆我的國定假日是補給我嗎?還是額外算加班費,他就說我們算變形工,是沒有國定假日= =???
問一問,又改口說勞動部每年都有定國定假日,上面是國定假日的就有休
現在就又變成說他們只有新年之類的長假才算是有休的國定假日
勞動節是沒有休的,不算國定假日,變形工是沒有休的
怎麼覺得有種剛出社會甚麼都不懂就被唬爛的感覺,我怎麼找都沒找到說變形工不能休勞動節……
想問問變形工的國定假日到底是哪種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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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變形工時」就是《勞基法》第30條和30-1條所說的「彈性工時制度」,也就允許資方與勞方溝通和確認後,可重新分配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和國定假日出勤是兩件事情,變形工時是沒有國定假日這明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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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閱專區置頂文:『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國定假日出勤,可以有三種處理方式:
- 給加班費
勞基法第39條: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台87勞動二字第 039675 號函: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所以一般的國定假日加班,都是8小時內加給一日工資 - 調移(換別日休假)
國定假日是可以經勞資雙方事先協商調移的
但主管機關要求「確明調移日期」
也就是要在班表或行事曆上註記調移到哪一天
例如將108/1/1與108/1/4對調
則1/1變成工作日,出勤不用給加班費;1/4性質變成國定假日,不必出勤
萬一1/4又再出勤,則仍要依國定假日規格計算加班費 - 加班後由勞工選擇補休
國定假日出勤,也可比照勞基法第32-1條的補休規定
由勞工在出勤後,從加班費和補休之間,二選一
如果選擇補休,期限內未休完,仍要回到加班當日計算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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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建議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令可參閱:勞工保險局檢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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