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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間資遣員工|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Q:員工試用期間不適任,要做資遣通報嗎?
A:
在試用期內或屆期時,如果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屬於「資遣」,就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不論資遣幾名員工,即使只有1名,也要通報。另外如果員工工作期間未滿10日,應自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通報喔!
相關法規連結:
就業服務法第33條:https://reurl.cc/4ROK1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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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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