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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超商的休假規則
1. 請問在統一超商上班,是否屬於責任制範疇呢?
若表訂早上7點到下午3點是上班時間,但有些工作(如:交班作帳點錢),常常在超過下午3點以後才能做,有時會做到4點,那超過的這段時間雇主該給付加班費嗎?
2. 若當初受雇時,有與雇主口頭約定月休最少是4天,薪水是28,000元;但當月並無與雇主提出欲超休4天的要求,雇主擅自排了8天休假;等到了發薪日時,雇主卻突然告知這個月你放了8天休假,所以必須扣除部分薪水,導致實際領取金額為26,000元,此時雇主是否違反勞基法呢?
3. 提前三個月告知雇主在端午連假欲休4天,但休假過後雇主卻在公司群組發布,是他疏忽了國定連假不予排休,因此往後國定假日、農曆新年、以及跨年期間通通禁止排休,請問雇主此規定是否違反勞基法呢?又請問在國訂假日出勤者,雇主應於當月多給付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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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閱:合法的責任制工作有哪些?
當然不算!
責任制工作者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必須符合以下三大要件,才是可以另為工時約定的工作者。
晚下班就是要給加班費
加班費計算令可參閱:『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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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閱:『曹新南專欄』排班制,可否直接規定月休8天?
簡單說,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一年52週,計52例52休,共104天假
加上12天國定假日,一年至少休116天
假設若只月休8天,一年8*12=96天假,是不夠的
少給假就要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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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農曆新年、以及跨年,這些假日本來就是可以調移的,但不得違反一例一休之規定。
國定假日出勤,可以有三種處理方式:
- 給加班費
勞基法第39條: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台87勞動二字第 039675 號函: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所以一般的國定假日加班,都是8小時內加給一日工資 - 調移(換別日休假)
國定假日是可以經勞資雙方事先協商調移的
但主管機關要求「確明調移日期」
也就是要在班表或行事曆上註記調移到哪一天
例如將108/1/1與108/1/4對調
則1/1變成工作日,出勤不用給加班費;1/4性質變成國定假日,不必出勤
萬一1/4又再出勤,則仍要依國定假日規格計算加班費 - 加班後由勞工選擇補休
國定假日出勤,也可比照勞基法第32-1條的補休規定
由勞工在出勤後,從加班費和補休之間,二選一
如果選擇補休,期限內未休完,仍要回到加班當日計算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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