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 vote
0
1
雇主拖欠工資就是法律上所謂的「給付遲延」,勞工可以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行使被迫辭職權請求發資遣費,至少也可以請求加發遲延利息(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約莫是現在銀行定存利息的三倍多左右),看勞工敢不敢要而已,可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協調、調解,但最後如協調不成還是得上法院尋求最後的救濟。
依勞基法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若仍不給付,則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處2萬~100萬罰鍰
2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建議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令可參閱:勞工保險局檢舉書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