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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公司派駐縣政府人員合約截止不續聘之特休假

大家好

詢問有關派遣公司派駐縣政府人員合約截止不續聘之特休假問題。

首先特別休假採周年制(到職日)計算。

假設於105.7.1到職,於109.7.1後有特休14日。

因109.12.31合約截止不續聘,請問109.7.1至109.12.31這6個月是否應補給依比例(14天*6/12=7天)呢?

若是,可否請派遣人員於109.7.1至109.12.31將7天假休完?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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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基法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特別休假是勞工依法享有的權利
且新制上路後,已經將特休排定權交給勞工
雇主有需求,可以協商,但不能強制,否則有限縮勞工行使權利的問題

 

2

特休假沒有依比例給的問題,特休假是勞工年資達到公司必須給予的有薪休假。

您也可下載參考:1111個人版特休試算工具

勞基法第9條第1項: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也適用勞基法,既然適用勞基法,則自然也適用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的特休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1.派遣公司不能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所以要派單位合約終止,不代表派遣勞工的勞動契約終止,派遣公司應將派遣勞工派到其他案場工作。
2.105/7/1到職,只要109/7/1當天在職,就取得滿四年14天特休的全數資格,即使109/12/31契約終止,亦無比例計算的問題,雇主要將未休特休折算工資,不能強制排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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