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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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依規定加退保,造成權益損失可求償嗎?

事情是這樣的,我因為在正式上班第一天即遭到雇主要求隔天不用去上班,並給我非志願離職證明,讓我去請失業給付,在我完成失業給付認定並往上送勞保局後,勞保局發現雇主並沒有在我到職時加保,而是在我已經離職後三天才退保(例:9/1即遭雇主要求隔天不用去上班,然而雇主投保日期是9/4),造成我無法請領失業給付,勞保局要我申請勞資糾紛調解去跟雇主求償。而我也按照「就業保險條例第72條」向雇主求償無法領取失業給付六個月之給付金額。

 
今日勞資糾紛調解中雇主表示自己無法接受這麼多錢,也覺得跟他們無關,是勞保局問題,拒絕調解。還要我回去原公司單位打個卡,再幫我開一次非志願離職證明,也會準時幫我辦加退保,要我再去就業中心做認定,但我拒絕,因為根據「就業保險法第38條」規定員工因雇主未依規定加退保,受到權利之損失應該由雇主賠償。然而調解員卻說雖然此法有寫需賠償,但沒有寫到賠償金額多寡,資方可拒絕勞方要求,除非我可以找一條判例或法條證明雇主必須要賠償我這六個月無法請領失業給付之金額。因此最後調解不成立。
 
然而因為漫長的時間等待我的生活費已經見底,雖然決定尋求法律途徑,卻又擔心自己找了有投遞勞保的臨時工作後會讓法官覺得我這樣是有正常工作,取消我的失業給付資格,求償無門,我應該怎麼解決?就算提出告訴我能夠有多少勝算?
熱門回應

既然您已經提到調解不成立。

建議申請訴訟補助或是尋求法扶協助

可參考:勞工法律及生活費用法律扶助基金會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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