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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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的工作與到職後工作不符

當除我投的是倉管的工作去面試時老闆也說我過完年後到職是做倉庫的工作,但是到職時卻被叫去做無倉庫管理和整理的相關工作這樣子我可以跟勞工局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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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的狀況是到職後又改變職務可以嗎?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之規定,勞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契約時,應約定工作內容、工作時間、休假方式、工作地點、工資與計算方式,以及員工福利項目等等,假設要調動職務或變更工作內容,則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0-1條的調動原則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假設符合上述要件,勞工應配合調動,若是不符合上述規範,勞工可以拒絕接受,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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