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 vote
0
假設你的狀況是到職後又改變職務可以嗎?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之規定,勞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契約時,應約定工作內容、工作時間、休假方式、工作地點、工資與計算方式,以及員工福利項目等等,假設要調動職務或變更工作內容,則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0-1條的調動原則: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假設符合上述要件,勞工應配合調動,若是不符合上述規範,勞工可以拒絕接受,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