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1142
置頂

雇主以國定假日排定於例假或休息日,未使部分工時勞工出勤,而拒給國定假日加班費或國定假日工資者,是否適法?

雇主以國定假日排定於例假或休息日,未使部分工時勞工出勤,而拒給國定假日加班費或國定假日工資者,是否適法?-一例一休

問題:雇主以國定假日排定於例假或休息日,未使部分工時勞工出勤,而拒給國定假日加班費或國定假日工資者,是否適法?

 

回覆:
1.按我國法定正常工時制度,於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是勞工每日正常工時作時間為8小時,每週正常工作時間為40小時者,為全時勞工,至於部分工時勞工定義,勞動部109年10月26日勞動條1字第1090130917號函略以:「部分工時勞工:謂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下稱「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事業單位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而新北市勞工局107年3月1日新北勞檢字第1073555185號函更表示:「二、部分工時勞工,意指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

因此,勞資雙方所約定之工作時間未達每日8小時、每週5日者,均可視其為部分工時勞工(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參照)。」從前述二則函釋可知,勞資雙方約定之每日正常工時未達8小時,每週工作日5日者,可視其部分工時勞工。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