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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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預休假與被資遣問題想請教

各位前輩大家好:

因日前三級警戒因素,公司暫停營運2個月,人事主管要求員工5、6月先用特休預排休假。
我是4月到職未滿1年的新進員工,故還沒有特休假,人事主管表示將預扣未來的特休以補足兩個月的有薪休假,且會照發全額薪資。
7月中重新營運後,我就被告知確認資遣並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且人事主管聲明5、6月已排之有薪休假將以8月份的薪資和資遣費抵扣計算。

請問各位前輩,這樣預扣員工的特休時數又以資遣處分,相當於我8月份應該沒有薪資進帳的情況,這是否妥當?

若是想申訴是否須找勞動部協助處理,謝謝~

熱門回應

Q1:勞基法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特休排定權在勞工手上,雇主有需求,只能協商,不能強制排休、或強制不排休
因此即使雇主准予勞工預支特休,勞工也未必要預支

當雙方協商不成立,無法預支特休

 

Q2:假設你八月有提供勞務當然還是要計算薪資,此外預排特休有違法疑慮。

根據勞退新制,資遣費計算方式是:工作滿一年以上者,年資每滿一年可獲得0.5個月的「平均工資」,最多給到6個月為限,未滿一年的部分,以比例換算成年。

至於資遣費計算,不能用所謂5、6月已排有薪休假以8月份的薪資和資遣費抵扣計算。

勞動部提供「資遣費試算表」,可先試算再了解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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