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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ㄧ年內已休畢14天事假者,得否再申請家庭照顧假?

勞工於ㄧ年內已休畢14天事假者,得否再申請家庭照顧假?-一例一休

回覆:
1.原本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全年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嗣修正為:「勞工因有事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而修正理由載明:「為使事、病假期間之計算明確與ㄧ致,爰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將條文中之「全年」修正為「ㄧ年內」。」又不論是「全年」或「ㄧ年內」涉及期間之計算,是勞資雙方得依民法第119條、第121條及第123條等規定特別約定「ㄧ年內」或「全年」之起迄,例如約定採曆年制、會計年度制、 學年制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

惟勞資雙方未特別約定者,年度之計算,則以日曆年為常態,此亦為民法第123條第1項所明文。

再者,因事假期間不給工資,而全勤獎金性質屬工資,故勞工請事假者,其全勤獎金將因缺勤而受影響。

其次,事假是勞動基準法第43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訂勞工請假規則所定假別,其請假條件乃最低標準(勞動基準法第1條參照),事業單位如有優於勞工請假規則給予勞工事假者,可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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