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評價: 0 回應: 1 閱覽: 30
置頂

休息時間

我想詢問一下,公司是實施早晚班輪班制,早班6:30~15:30,如果工讀生12:00才來接班,那在此之前員工就無法符合勞基法規定“工作四小時需休息30分鐘”,如若把休息時間挪移到12:30~13:30,這樣是否可行?
再來,因為年假過多的關係,13:30~15:30請年假2小時,所以員工下班打卡時間為12:30。這樣的休息時間挪移,是否能符合勞基法休息時間?法律上員工這樣操作,站的住腳嗎?

熱門回應

不確定你的行業別情況下

勞基法規範的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
勞基法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至於你請年假和休息時間調移是兩件事情,休息時間歸休息時間,你要請特休兩小時是另外一件事情,不能混再一起

 

個人結論

員工當然可以請特休,至於休息時間原則上公司必須給,但是不能低於法令。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