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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06/2/8日到職,於107/1/1有發3日特休工資,預計107/4/30離職,請問還有幾天特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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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補充,到職日為2012/5/3
中間有一個月辦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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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年制是將特休統一在12/31(日曆年度)結算的制度
為了不低於法令規定的特休天數,會將週年制(到職日週年)特休天數從12/31切成兩段
依兩段所佔的日數(或月數),依比例計算並重新組合而成
又因為有將週年制特休天數切割分段給予的狀況
所以離職時,應該回到週年制檢視並結算,才不至於低於法令規定
2012/5/3到職
2017年度特休計算方式
滿四年舊制特休10天*122/365+新舊制滿四年差額4天+滿五年新制特休15天*243/365=3.34+4+9.99=17.33天(139小時)
2018年度特休計算方式
滿五年新制特休15天*122/365+滿六年新制特休15天*243/365=5.01+9.99=15天(120小時)
2018/3/15離職,尚未達2018/5/3,無法取得年資滿六年的特休
因此只針對滿五年的部份結算折現
即滿五年新制特休15天*122/365=5.01天(40小時)
您公司在計算上,有兩個問題:
1.2017/1/1新制上路,新舊制在滿四年的差額4天,應全數補給勞工
您公司用新制14天依比例計算2017年度的特休,則表示差額4天也被依比例計算
問題是2016並未參與此4天的比例計算,如此有低於法令的問題
2.滿五年的特休,如果依照週年制的邏輯,在2017/5/3就已取得全部的資格
曆年制只是將他切割分段給予使用,但離職時仍應回覆應有權利
也就是說,2018年度前半段的5.01天,即使2018/1/2離職,來不及休,也要折現
您公司卻以在職期間比例計算,也有低於法令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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