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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做一個月而他們公司也沒給我設定打卡機器,只以有看到我去工作為準這樣還算正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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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問題,在您前一篇文章的二次發問,已經回覆給您:
健保的身份有六類,規範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
您也可直接查健保署:被保險人及眷屬分那六類?各應在那裡辦理投保手續?
有工作在公司加保,是第一類
在職業工會加保,是第二類
無職業地區人口,是第六類
兩種以上身份,可參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
或健保署:同時具有兩種以上工作者,應以何種身分參加健保?
您既然有工作,就必須依第一類身份,在您公司加保
不能跟著家人加保、也不能以第二類或第六類加保
另外健保署網頁提到:
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主要工作之認定,應以被保險人日常實際從事有酬工作時間之長短為認定標準,如工作時長短相同時,以收入多寡認定。
所以如果是兼差打工性質的工作
通常不是主要工作,的確可以不加健保
如果是正職工作,雇主未加健保,就有違法的問題了
您之前未保健保的工作,如果也是正職工作,表示雇主已經違法
前雇主違法,不代表現在的雇主也該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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