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他說我們公司沒有特休是違法的是嗎?
那我中途因有又要請特休他不讓我請,而改成事假,那他給我扣的薪資及全勤是否可追討回來?
他真的很會跟員工計較金錢,什麼都要占便宜,我已經受不了想離開這間公司,但又不想白白被他凹,請教我該如何討回自身權益的順序,謝謝!
勞動基準法第38條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同條文第6項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依此二項可主張雇主未發給六年特別休假工資,並要求雇主結清,雖過去有解釋令表明若勞工應休能休而未休,則視同放棄休假權利,但新法第38條第6項則明示雇主若認為勞工無請求權,即負有舉證義務。
另外要注意,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依民法126條其請求時效為五年,故你特別休假的請求權已經有部分逾期了。
所以:
1、可以主張六年期間的特別休假,要注意106年1月1日以後特別休假跟106年1月1日的休假日數不一樣。
2、雇主若主張有給予特別休假,是勞工不請休,依106年1月1日後之新法特別休假皆須結清,106年1月1日之前的部分,依新法雇主有舉證義務。
3、原則上會建議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可先到你工作地的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我還是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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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的特休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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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以上才是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
如果公司員工未滿五人,沒成立投保單位、沒投勞保,未必違法
但就業保險與勞退提撥,仍具有強制性
而如果是主要工作,健保也應投保
只是沒投勞保,則職災補償金,雇主要全額支付,無法由勞保給付抵充
若公司員工五人以上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未保勞保,除了會依保費金額的4倍處以罰鍰之外(行政機關裁罰,與個人求償無關)
勞工申請給付,因雇主未投保造成無法申請或申請金額短少
其損失金額要由雇主賠償(透過訴訟求償)
不過如果即使雇主依規定投保,勞工仍不符合勞保給付請領資格
則沒有賠償的問題(且勞保年資無法追溯)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第1項: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健保也沒有很明確的損害賠償問題
因為在區公所加保有保費;但在公司加保也有個人負擔,是否針對差額求償,請自行評估
勞退則是可以要求雇主補提繳至勞工的退休金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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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基本工資為月薪新臺幣23,100元、時薪新臺幣150元,2019年1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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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勞工如果要追討特休工資等權益,可能要走另外一條路: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
當然,如果雇主態度強硬,也有可能調解失敗
那麼後續就是要走向訴訟了
建議可同步進行申訴檢舉與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各地可受理管道:可申訴之相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