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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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伙食費,與當初約定好月薪不同。

應徵面試時,與人資談薪水,

與人資談好,每月薪水為2.8萬,2.8萬包含了「本薪+全勤+交通+伙食」,
投保也為此四項總額去投保。
最近的新政策改為:公司不補貼伙食費,改為每天中午公司出錢代訂便當,沒有跟著訂便當、自行帶午餐、外出餐的同仁就不予另外補助。
每個月等於薪水減少一千多塊,與當初應徵約定好的薪水不一樣,請問這樣是否有什麼法律問題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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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雇主變更勞動契約,必須經勞工個別同意
如果勞工不同意,雇主又片面變更勞動契約
則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可訴求雇主違反勞動契約,而終止勞動契約

且依勞基法第14條第4項: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資遣費規定)
可請求資遣費

 

2

依勞基法第2條規定:「勞基法所謂的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也就是,只要是工作所獲得的「對價」,且公司給付具有「經常性」,無論公司付錢的名目為何,都算是工資的一種。

 

3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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