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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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資遣相關

您好~
想請問資遣相關問題
如果我到職日5/13
三個月內為試用期
但老闆不滿意我的工作能力
認為我無法全面達到他的需求
要我做到8/13號
但我並不想做到13號
所以我在星期三8/7晚上把我一個星期該做的工作都完成
讓接下來幾天代我班的人能夠順利工作
我星期四五六8月8號9號10號都跟代我班的同事告知我休假
我工作的所有資料星期六8/10下午也會有人來把資料通通拿走
所以我星期一跟二8/12、13也就沒什麼去工作的必要了
我就直接告知會計我做到星期六8/10為止
但她卻告訴我我要去填寫離職證明好讓她退保
我想了解她要退保需要我額外做什麼動作嗎?
我能否不要去公司填寫離職證明呢?
我就這樣離職可以嗎?
最後有個問題是關於薪資的部分
我8月做到現在也有滿一個星期
那有人說我不去填寫離職老闆可以扣我那幾天的薪水
請問他有那個權利可以扣我薪水嗎?
以上~
感激不盡
熱門回應

任職未滿三個月,離職並不需要預告期
民法第94條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95條第1項: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終止契約的方式,並不限於書面
不管是書面或口頭,只要聲明已明確傳達,並讓對方了解,即可生效
要求離職單,只是為了配合公司的交接程序
如果您在聲明離職時,雇主並未要求填寫離職單、也並未要求交接
則事後要再訴求勞工未交接造成損害而求償,立場會較為薄弱

所以請問我沒有去填寫離職單公司那邊一樣可以幫我退保的對嗎?
公司那邊一直要求我去填寫離職單
我不去可以嗎?
感激不盡~

1

退保是公司人資要處理的

勞工工作未滿三個月,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應否預告,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並無規定;至於是否發給資遣費,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資遣費。

 

2

勞工表明自請離職時,就發生效力,不須得到雇主同意
所以基本上,離職日仍以勞工聲明為主
何況您任職未滿三個月,離職並不需要預告期,注意做好離職交接即可
雇主若認為交接時間不足,造成損失,向勞工求償,自無不可
只是雇主需舉證其損失,並說明勞工所負責的工作,真有設定較長交接期間的必要
而且,雇主只能循法律途徑求償,不可扣勞工的工資
否則違反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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