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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休4天至少多少月薪

各位大大我月休4天 每天8小時  10:00-14:00/17:30-21:30 二段制的 這樣如果一個月上了26天班 薪水最少要有多少 在這裡感謝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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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休4天,則至少有4日休息日出勤,薪資23,100(基本工資)來計算。

每小時工資23100/240 = 96.25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二小時加給1又1/3(即4/3),二小時以後加給1又2/3(即5/3)。

休息日出勤一天:

96.25*4/3*2+96.25*5/3*6 = 256.66 + 962.5 = 1,210元

休息日規範是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每7天有2日一日作為例假、一日作為休息。

一年原則上要有104天例休假,由於不確定你的任職起訖時間,所以不能確定差多少,但一個月最少最少會休到8天。

23,100 + 1,210*4 = 27,940元

在未扣勞健保前,薪水至少應為27,940元。

 

可參照勞動部加班費計算系統

https://labweb.mol.gov.tw/index_2.html#holidaySet=false%2Cfalse%2Cfalse%2Cfalse%2Cfalse%2Cfalse%2Cfalse&holidayWorkhours=0&holidayWorkhours=0&holidayWorkhours=0&holidayWorkhours=0&holidayWorkhours=0&holidayWorkhours=0&holidayWorkhours=0&monthlyPay=23100&regularDayOffWorkReason=disaster&specialDayOffWorkReason=specialLaborAgree&workhours=8%2C8%2C8%2C8%2C8%2C8%2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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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約定為月薪制,在職幾天,就應該計幾天的工資 例假日、休息日,都依法工資照給 所以只要約定為月薪制,在職幾天,就應該計幾天的工資 依民法第123條: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因此不分大小月,一日工資=不含加班費的月工資總額/30 勞動 2字第 0960130677 號函: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以月薪總額除以30再除以8核計者

 

2

現行基本工資為月薪新臺幣23100元、時薪新臺幣150元,2019年1月1日實施。

2020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為月薪23800元、時薪新臺幣158元。

 

3

可參閱:『曹新南專欄』排班制,可否直接規定月休8天?
依照法令,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
一年52週,計52例52休,共104天假
若只月休8天,一年8*12=96天假,都已經少給假,更別說4天

少給假,就要多給加班費
例假日不可輕易加班,基本上會以休息日加班來計算
未給休息日加班費,則違反勞基法第24條第2項
國定假日也是有薪假,除非有調移,換別天休
否則國定假日出勤應依勞基法第39條,加給一倍工資
以上違法事項,罰則均在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
各處2萬~100萬罰鍰

如果您對相關法條不熟悉,可考慮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
也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足額發給工資與加班費
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4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覺得權益受損,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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