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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及年齡

性別及年齡-求職廣告遭罰款

我方在使用徵才平臺上應徵計時人員,ㄧ名求職人投履歷,我方因已應徵到人,並寄出感謝您對本公司【計時人員】工作機會感到興趣。

很可惜的,我們目前尚無符合您條件的職缺。謝謝您的來信。求職人回覆,不是有缺計時人員。我方並回覆,缺女性,有年齡限制。後續求職者到勞工局投訴。我方被勞工局約談,並告知我方裁決會被罰款15萬至150萬元,並告知我方可進入協調委員並支付一個可接受金額給求職者,這讓我方認為雇主在這方面很多法律漏洞以及不平等,如我方已回覆求職者無職缺,卻又被求職者認為不滿,雇主因店內一直都是女性工作人員空間有限並基於考慮其它員工的想法,並持續使用女性工作者。吿知求職者,缺女性卻被認為是性別歧視。年齡限制也並無一定的規範,0歲~無限制都可應徵,若有心人士並可以已這項條款應徵以從中賺取調節費用。這對雇主來說是是否有什麼管道了解,以及案例,上訴是否有贏面?謝謝

 

熱門回應

「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行為。

而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即現行勞動部之前身)民國100年2月15日之勞職業字第1000506072號函,「就業歧視」是指:當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該項特定工作無關之性質」來決定受僱與否或其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有不公平不合理之情事,可認定為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受僱員工歧視。

而直接限制性別,已違反就業服務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這屬於直接歧視

雇主要抗辯,必須舉證雇主限制的條件,因為其真實資格有其必要性,這稱為真實職業資格抗辯,例如 :

表演需求,需要一個母親角色,限女性、限30-50歲。

內衣模特兒,限女性。

上述限制,是因為該職務需求條件,故此抗辯合理。

若非上述狀況,理論上就業歧視已成立,訴願裁罰撤銷可能性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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