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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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廠,員工能爭取-條件與保障?

不好意思想請教一下!

公司在這週六日要遷廠,要求員工配合加班,是否可行!
由於原工作地點在深坑,遷廠到六堵工業區!
但我住家在新店區錦繡路,上班距離變更遠,公司補給3000!
而且,無預警告知遷廠!
員工還能要求什麼保障嘛?
是否能請求公司資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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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您可參考:『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實際加班費計算,要看班表怎麼排
應在班表上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等,做為加班費計算依據
再依加班當日的屬性計算加班費

 

2

休息日出勤要給加班費

例假日出勤的法令規定在勞基法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例假日是只有天災、事變、突發事件,這些狀況才能出勤
其他假別就不限這嚴格的前提
但如果其他假期也是因為天災、事變、突發事件而出勤的話
就一樣除了加班費,還要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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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屬於調動,就應符合勞基法第10-1條的調動原則: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請一一檢視調動原則
如果符合上述調動原則,則屬合法調動,勞工應配合調動
不配合調動,則勞工應自請離職
如果不符合調動原則,則勞工有權不接受調動
雇主堅持調動,則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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