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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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班時間問題

我想詢問調整輪班上班時間,可以安排以下時間嗎?

1. 0600-1400及1400-2200

2. 0700-1500及1500-2300

因勞基法49條規定: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
在此限:

第1項輪班上班時間最早是6點鐘,但是沒有大眾運輸工具可以搭乘抵達公司,這樣合理嗎?

第2項輪班下班時間是23點鐘,也沒有大眾運輸工具可以讓員工搭乘到家,可以安排員工住宿?

這樣要如何調整輪班時間呢?謝謝

 

還有勞基法有規定員工須自備交通工具嗎?(原本的上下班時段皆有大眾交通工具可搭乘)

謝謝

 

熱門回應

不管是勞工要調整輪班時間或是公司要調整輪班時間,都屬於變更勞動契約,需要雙方協商同意。

假設是您的公司要更改您的輪班時間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工作時間起訖,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
變更勞動契約,應徵得勞工個別同意
若雇主片面變更,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雇主如果聲稱已徵得勞工同意,則雇主必須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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