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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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請問一下試用期未滿3個月?

事情這樣子的 面試時候公司有說試用期3個月,但是我8/10開始報導工作的,9/11一個月又一天,公司組長叫我去辦公室,說我不適合,說什麼不要給雙方影響,那時候帶點臨時逼迫簽離職 寫好,但是公司沒給離職單 。

 
請問一下我不是變得一無所有還是有誰錯誰對😢

 

 

 

熱門回應

原則上《勞基法》中,並沒有所謂的「試用期」,雖然雙方仍然可以約定試用期間,但是從員工上班的第一天起,就已經是公司的「正式員工」,若想要開除員工,就必須要走資遣流程。

如果是簽了離職單就喪失資遣費及請領失業給付的權利了,除非你能證明【被迫或被騙】,但是要證明【被迫或被騙】是相當困難的

相關權益可參考:『曹新南專欄』被資遣時應注意或請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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