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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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被迫離職,加班說是責任制

我朋友叫我來這間公司幫忙老闆,說工作輕鬆,只要負責叫貨就好,就跑來面試,沒想到老闆說8:00-5:00我的上班時間,薪水27000(採購&倉管)然後每天從早上到天亮,假日還要出來上班,請假還要下來上班,還要被扣病假,中間還叫我留職停薪,又叫我回去工作,今天跑進我房間,叫我起來簽離職單,我說明天在給,他逼我今天一定要簽,說什麼今天是最後一天,不然沒辦法申請補助,現在我該怎做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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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的問題是,勞工工時上限和加班費計算該如何計算?

一般來說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另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其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另,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工作時間得採3個月總量管控,但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加班費計算令可參閱:『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被扣病假,中間還叫我留職停薪合法嗎?

依照法令病假一年30天內事半薪,假設公司單方面強迫員工留停薪, 您可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僱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對僱主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據勞基法第18條的規定,請求僱主給予資遣費

需注意的是,勞工若欲依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的規定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需在知悉公司違反契約或法令後,三十日內對公司主張終止契約,才不會罹於除斥期間的規定。

 

結論

最後提醒不要簽離職單,簽了離職單就無法申請補助瞜~

如果公司要資遣您必須符合資遣相關規定

可參閱:被資遣時應注意或請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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