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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委會聘請社區管理員有無勞基法適用?

社區管委會聘請社區管理員有無勞基法適用?-一例一休

1.其實就是勞資糾紛最常見的態樣,管理員說是勞動契約關係,管委會說是承攬關係,到底屬於哪種法律關係,法院這邊要從實際狀況來做判斷。

2.而在是否屬勞動關係的判斷上,就如這則判決所說:「勞基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就其內涵言,勞工與雇主間之從屬性,通常具有:

①人格上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②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③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④組織上從屬性,即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等項特徵。

勞動契約之特徵,即在此從屬性。又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81年度台上字第347 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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