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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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計時人員工作未滿3個月離職

我當天有傳訊息給老闆表示當天離職 之後(也是當天)也有面對面跟老闆提出離職 可是老闆說要配合離職程序上完排班(排班到一個禮拜後)不然就要記我曠職 可是我才做一個月根本不用提前告知吧?還被記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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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能記你曠職,至於上完排班雇主需證明有設定較長交接期間的必要。

因此勞工表明自請離職時,就發生效力,不須得到雇主同意
所以基本上,離職日仍以勞工聲明為主
何況您任職未滿三個月,離職並不需要預告期,注意做好離職交接即可
假設雇主若認為交接時間不足,造成損失,向勞工求償,自無不可
只是雇主需舉證其損失,並說明勞工所負責的工作,真有設定較長交接期間的必要
而且,雇主只能循法律途徑求償,不可扣勞工的工資
否則違反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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