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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變更即可不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

公司組織變更即可不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三節獎金

本文由 可道律師事務所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阿明本來為科科公司的工程部專案經理,阿惠則是科科公司的工程部業務助理,然而科科公司於美國的總公司有鑑於工程部的特定業務A之業務量逐年下滑,因此下達指示要求台灣的科科公司將特定業務A部門分割,而科科公司則藉此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第4款「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為由終止兩方的勞動契約,阿明和阿惠感到不服氣,認為特定業務A部門分割出去不等於業務性質變更,則阿明和阿惠的訴求是否有理由?

 

律師貼心話:

  • 本件法院認為阿明和阿惠的主張有理由,法官依據公司的組織圖發現,公司組織儘管經過變更將A部門分割,但是其下的子部門仍然存在,只是分散至其他部門,無論結構如何變化,實際運作結果仍然相同,縱使A部門業務量逐年下滑,這也僅是業務量減少而非業務性質的變更,而阿惠的行政職務內容,無論組織如何改變,其業務性質皆不會變更,因此法院確認阿明、阿惠與科科公司的勞動契約繼續存在。

  • 給雇主之建議:

組織結構的調整,並非當然造成業務本質的變動,其尚須按照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參考工商業發展與勞動市場之條件與變化,企業經營決策與人員管理方式,及實際運作之狀況等綜合考量下,才得視是否構成勞基法第11條第4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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