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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加班補申請

您好
公司加班採線上申請制,公司規定應在次日下午4點前線上申報加班,但公司也接受當月月底補申請當月實際加班時數
已知有加班事實皆應給予加班費,但前兩月因忘記申請加班,想本月底補申請前兩月加班時數,公司是否可因超過時間申請而拒絕或要求補休(加班)
如公司查明後確實有加班事實,必須補發加班費,若未來查閱出勤發現前半年有未申請加班時數是否也可要求補發?

熱門回應

可先參考:事先未申請加班,事後可以因為有加班事實而請求加班費嗎?

原則上勞工只要有加班事實就必須要讓勞工自由選擇加班費或是補休,並不能因為沒申請就不給。

勞工是否有延長工時應以出勤紀錄為主要依據,以加班申請為輔助,所以應實際確認勞工是否有於出勤紀錄所示時間內提供勞務。

假設你的問題是加班費追討的時效?

加班費之性質為工資,實務上大都認為工資是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依民法第126條之規定,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也就是說,加班費請求時效為伍年,應自發薪日(各期應給付日)起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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