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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先參考:事先未申請加班,事後可以因為有加班事實而請求加班費嗎?
原則上勞工只要有加班事實就必須要讓勞工自由選擇加班費或是補休,並不能因為沒申請就不給。
勞工是否有延長工時應以出勤紀錄為主要依據,以加班申請為輔助,所以應實際確認勞工是否有於出勤紀錄所示時間內提供勞務。
假設你的問題是加班費追討的時效?
加班費之性質為工資,實務上大都認為工資是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依民法第126條之規定,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也就是說,加班費請求權時效為伍年,應自發薪日(各期應給付日)起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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