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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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前公司不願退保以及在任職當中前公司未扣除勞健保,現在要回這筆錢

第一提問:本人在106年12月5日離職後,從106年12月6日到至今,前雇主一直都沒有辦理退保,也已溝通多年了,至今沒有後續,前雇主不但不願辦理退保,甚至未在我的同意之下申報所得,我未在職的時間(106年12月6日到至今),要我付6%的勞退費用。

第二提問:在108年7月到109年9月11日以時薪制任職,前雇主跟會計小姐口頭說不用扣除勞健保,薪資上也沒有扣除勞健保,前雇主現在跟我追討筆錢,我要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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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勞基法規定雇主有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此項規定不限於何種情形之解僱,雇主均負有發給義務。

若是公司拒絕您可以建議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公司會遭受罰款。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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