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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薪制人員休息日加班費怎麼算呢?
1。如勞工係按日計薪,且1日工資為1200元,1小時工資為150元,而其工時為一至五天,每日8小時,第六天上班時即勞基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雇主依勞基法第32條第1項程序及經勞工同意其於前述休息日配合加班8小時者,前2小時為延長工時,每小時加班費為150元乘以4除以3,第3至8小時為再延長工時,每小時加班費為150元乘以5除以3。
加班費 (150X4/3)X2+(150X5/3)X6=1900元
2。勞工係排定星期二、四、六為工作日者,星期六之工資1200元或者勞工排定星期一、三、五為工作日,並未將星期六定義為勞基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者,勞工於星期六工作8小時,因尚在每週40小時正常工時範圍內,當日工資仍為1200元。
3。甚至勞工週一、三、四、五排定工作日,週日為例假,並未排定週六為勞基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其於週六工作8小時,亦仍尚在每週40小時正常工時範圍內,當日8小時工資為1200元。
Ans:
每週工作時數於40小時正常時,未達勞基法所定之休息日加班定義,視為一般日常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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