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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特休假獎金發放規定

您好!想請問一下1/1一例一休開始實施後,有規定企業需將員工未休完的特休假以日薪支付給員工;那目前有規定企業要在何時支付給員工嗎?

如果公司於每年三月發放前一年各員工未休完特休假獎金,請問這樣有無抵觸現今勞基法規定?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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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依新修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8條第4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2.依前條文之規定係採個別勞工到職之週年制,結算未修畢特休假天數之工資,本案所列於每年3月份結算前一年之特休假,應係採曆年制結算如經勞資雙方同意,亦未不可,但以個人服務過的企業之案例多於12月底結算本年度未休畢之特休假日數結算工資,並於次年1月份(或為1/5,或為1/10)併薪資發放。

3.本案至3月份才核發去年為休畢之特休假,似嫌過晚,有延遲給付之虞,建請透過勞資協商明訂於工作管理規則中,以資明確。

1.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2.因此在每月發放工資時,應行結算作業並且於當月薪資中發放,如果每年只在3月發放,有延遲的疑慮,勞工可以請求他的權利。

關於特休假折現,應該於什麼時候發給

根據臺74內勞字第323097號函釋
特別休假加給工資應於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當月份發給
(全文):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此項加給工資並應於事由發生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當月份發給。

雖然這函釋是針對特休出勤的工資,不過性質與未休完折現的狀況一樣是「特休不休假之工資發給」,因此一般也都會以此標準看待

也就是說,假設到職日3/2,前一年特休於今年3/1結算,可以連同3月份薪資,最遲在4月份發放。
如果依您所問到的「每年三月發放前一年各員工未休完特休假獎金」
可能有工資延遲發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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