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103/05/05 到職至106/03/20離職,總計年資2年10個月,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服務年資2年以上3年未滿者,特休假10日。
2.另依稱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1及2款特休假規定如下:
(1)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2)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3.本案所提103/05/05 到職, 公司5年內年資都給假12天,依前述特休假計算天數,顯然係優於勞基法之規定,該企業應是優良企業,殊值嘉許。
貴公司的特休假規則非常特殊,只要不低於法令即可,因為要離職了,所以要用週年制來看,可以來比較一下,
103/5/5到職
104/5/5滿1年 法令7天/貴公司12天 +5天
105/5/5滿2年 法令7天/貴公司12天 +5天
106/3/20離職
以上計算貴公司是優於法令,應該沒有問題
謝謝詳細回覆 !
曆年制不是法令所規定的制度
即使目前施行細則草案擬將曆年制寫入
但至少當下還不是法令明文的制度
因此曆年制離職時,仍應以週年制方式結清
只要不低於依勞基法規定該享有的特休天數
那麼主管機關不會過問企業如何計算
案例中,滿兩年的年資,加上新制差額
只要到職以來拿到的總天數超過17天
那公司想怎麼算都沒有違法的問題
以您提供的公司制度看來,有個關鍵要注意:
104/1/1~104/12/31是否也是12天?還是依比例計算?
如果依比例算,大約拿到6天,加上105年度的12天,共18天,已略優於勞基法
如果是12天,則更是肯定優於勞基法
而外人只能依法算,但依法算,只可能算出負數了
所以算法仍然只能問您公司人資
謝謝 !
公司是採歷年制,每年底會結算未休假天數後發薪資,該位同仁是滿1年,滿2年.....,每滿一年都給12天假, 直到滿5年後給15天假, 請問如是這樣, 3/20 離職時,今年該給他幾天假 ?
您公司給特休方式與勞基法不同
且您提供的資料有限,在規則不明的狀況下,很難協助您計算離職應有多少特休
只能提供您依勞基法應取得的特休天數
103/5/5到職
104/5/5享有舊制年資滿一年特休7天
105/5/5享有舊制年資滿二年特休7天,期間至106/5/4
106/1/1新制上路,與舊制差額3天,應補給您
所以如果您從到職以來,到離職前,所有曾經已休+結清的特休總數達17天以上
則公司給假不低於勞基法
以新制計算,滿五年內可領到特休總數為:3+7+10+14+14=48天
如果公司滿五年內都是給假12天,也就是滿一年~滿四年都給12天
則滿五年前可領到特休總數為:12*4=48天
形同公司是預給特休,五年內應該都不至於少給
只是實際遇到離職時如何計算?就要詢問您公司人資了
外人無法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