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5526
置頂

您知道勞工加班、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及實施變形工時,不是老闆說了算,還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嗎?

陳業鑫律師 

您知道勞工加班、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及實施變形工時,不是老闆說了算,還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嗎?

本文獲 勞動達人-陳業鑫 授權轉載

您知道勞工加班、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及實施變形工時,不是老闆說了算,還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嗎?-女性員工

勞資會議之意義與內涵

一、法源依據:勞基法第83條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勞資會議是為了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並防範各類勞工問題於未
然所制定的一種勞資諮商制度。其基本精神,在於鼓勵勞資間自願性的諮商與合作,藉以增進企業內勞資雙方的溝通,減少對立衝突,使雙方凝聚共識,進而匯集眾人的智慧與潛能,共同為執行決議而努力。

勞資會議制度的設計,是藉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舉行定期會議,利用提出
報告與提案討論的方式,獲致多數代表的同意後,做成決議,創造出勞資互利雙贏的願景。

二、適用對象:
1.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
2. 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

三、人數
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2-15人代表組成,如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

四、勞資會議代表產生方式
1.勞方代表的產生
(1)事業單位有工會者
勞方代表於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2)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得由下列方式辦理勞方代表選舉:
①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②事業單位自行辦理,其事業場所有勞資會議者,由事業場所勞工依分配名額就其勞方代表選舉之;其事業場所無勞資會議者,由該事業場所全體勞工依分配名額分別選舉之。
③勞工有組織、加入事業單位或事業場所範圍外之企業工會者,由該企業工會辦理,並由全體員工直接選舉之。
(3)勞方代表得按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分配,並分別選舉之。
(4)勞方代表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候補代表依序遞補。候補代表不足遞補時,得補選之,或將資方代表人數調減至與勞工代表人數同額,惟不得低於法定最低人
數。
(5)勞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九十日,事業單位或其場所通知工會辦理選舉,若工會受其通知後,逾三十日未完成選舉者,事業單位應自行辦理。
(6)勞方代表由事業單位自行辦理選舉者,應於勞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完成新任代表之選舉。
2.資方代表的產生
(1)資方代表是由事業單位直接指派並於前任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為之,指派的人選應具有相當程度的決策能力,且為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員,當然,雇主本人亦可擔任代表。
(2)資方代表因職務變動或出缺時,雇主應立即改派適當人選。代表之任期亦為四年,連派得連任。

3.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者,勞工為當然代表。

4. 勞資會議代表一經選出或派定後,應即由事業單位備冊,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有遞補、補選或改派的情形時,亦同。

五、單一性別代表名額之規定
(1)為保障單一性別勞工於勞資會議中有表達意見的權利,因此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中,對單一性別代表之名額特別加以規定。
(2)當選名額之保障:事業單位內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達到全體勞工總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時,所選出之單一性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勞方應選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

六、召開次數及主席產生方式
1、定期性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
2、臨時性勞資會議:除上述定期性會議外,另於必要時,可由主席召集,召開臨時會。
3.「勞資會議」主席之產生:原則上由勞資會議雙方代表輪流擔任,必要時亦得共同擔任。

七、決議方式:
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以上出席,原則上共識決,無法達成共識者,決議應有有出席代表3/4以上同意,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令及團體協約的規定。

八、會議紀錄:
每次勞資會議之「會議紀錄」,應交由專人處理,由主席及紀錄人員分別簽署,並將做好之會議紀錄交由出席代表過目、簽名,以示負責。會議紀錄應記載之內容包括下列各項:
1、會議屆、次數。
2、會議時間。
3、會議地點。
4、出席、列席人員姓名。
5、報告事項。
6、討論事項及決議。
7、臨時動議及決議。

九、決議執行:
勞資會議通過之決議事項,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

十、哪些勞動條件實施須經勞資會議同意或至少已召開勞資會議?
(事業單位無工會之情況下)
1.延長工時(加班,含休息日出勤)(勞基法第32條第1項)
2.二週、四週、八週變形工時(勞基法第30條第2、3項、第30條之1)
3.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勞基法第49條)
4.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推選強制協商委員會勞方代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6條)
5.會同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勞方代表(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3條)
6.同意事業單位實施年金保險(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11條)
7.推選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勞方代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1條)
8.雇主申請外國人聘僱許可(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
9.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4條)
10. 派遣勞工延長工時或變更工作事項(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第5條)
11. 縮減工時及依其比例減少薪資(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8條)

 

 

延伸閱讀

特別企劃:空班遇國定假日之衝擊
特別企劃:5/3函釋風暴
勞檢專題:老闆必看開罰案例​

 

勞資大平台
https://goo.gl/MbmGME

手的1例1休快訊,請鎖定 1例1休 勞資大平台 FB粉絲團 
https://goo.gl/gtP2Pr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