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本案所詢問題應為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辦理的企業,2/27(一)係與2/18(六)對調,亦即2/18(六)由原休息日調整為正常上班日,2/27(一)由原正常上班日調整為休息日,俾與2/25(六)、2/26(日)及2/28(二)國定假日四天連續放假四天。
2.依前所述2/27(一)如有出勤者需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及3項如下加班費給與規定辦理:
(1)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2)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3.至於2/28(二)如有出勤者需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略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核予加班費。
若為一般依照政府機關行事曆辦理的企業,2/28應為國定假日,2/27為休息日(與2/18對調)
您的問題,必須先確認兩點:
一、公司採用何種變形工時制度?
二、公司的班表如何排定?
變形工時資格的取得,並不必向主管機關報備,但是要符合下列條件:
- 符合勞動部公告得採彈性工時的行業
(曹新南老師已有整理,可參閱『曹新南專欄』例假日不能亂搬,你知道嗎? ) - 要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勞基法第30條)
取得變形工時資格後,例假日與休息日可以在一定的範圍內調移
所以接著就是根據公司訂出循環不斷的週期,排出班表
並在班表上明確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等,做為加班費計算依據
若您公司是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則應屬適用八週變形工時制度
請先確認已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取得八週變形工時制度的資格
(勞動條 3字第 1050130120 號公告、2016/4/18追加新聞稿)
比照政府機關,則2/25~3/5的性質如下表:(2/27已與2/18對調,故為休息日)
2/25 | 2/26 | |||||
六 | 日 | |||||
休息日 | 例假日 | |||||
2/27 | 2/28 | 3/1 | 3/2 | 3/3 | 3/4 | 3/5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日 |
休息日 | 國定假日 | 工作日 | 工作日 | 工作日 | 休息日 | 例假日 |
但若您公司不是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也不是適用八週變形工時的行業
那麼2/27就未必有對調了,沒對調就是正常工作日,無加班費
2/28也要看公司有沒有與勞工協商調移
如果有調移,則2/28也是正常工作日,無加班費
有調移而出勤,則要依國定假日計算加班費
接著就是依照法令規定計算加班費了
詳細算法可參考:『曹新南專欄』勞基法4種加班費
另可於HR好朋友粉絲團下載加班費計算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