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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班人員工時問題?

法規規定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

假設當日 20:00至翠日09:00,這樣在公司時數已13小時,違法嗎?

熱門回應

答:

1.所詢當日 20:00至翠日09:00總計13小時,應係您在連續工作4小時後休息30分鐘,兩次休息計有1個小時休息或用餐時間,該段休息時間(1小時)是不列計工作時數中的,應予扣除。因此您總工作時間為8小時加上4小時的延長工時(加班)為12小時。

2.至於休息時間之認定計有下列3判準,提請  卓參:

  (1)可自由使用

  (2)未提供勞動契約之工作內容

  (3)未受雇主之指揮監督

通常是不會連續上13小時班的,實在太挑戰人體極限,另有規定勞工工作四個小時得休息30分鐘,因此20:00至翌日09:00是有可能含休息時間的,不計入工時。

休息時間是有可能不計算在工時裡的

工作時間定義: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

所以如果所謂的休息時間,勞工要在指定地點待命,不能自由支配休息時間,則仍然算是工作時間,要計算工資。除非勞工可以完全自由支配休息時間,不受限制,那麼是可以不計工時與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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