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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加班

我想問休息日加班
政府有規定一定要加滿4小時或8小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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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有關休息日加班時數認定之規定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2.依前述說明,依勞基法規定,休息日加班在1-4小時者以4小時計列加班費,超過4小時至8小時者以8小時計列加班費,超過8小時至12小時者以12小時計,勞基法並未規定事業單位加班一定要加滿4小時或8小時,合敘說明!

沒有這樣的規定,只有規定前1~4小時算4小時,前5~8小時算8小時。

按勞動部的解釋,休息日加班不足時數「可」依請假規則辦理
當然,用不用這解釋就看雇主的了

這個解釋其實是為了回應雇主的問題
因為按照勞基法第24條第3項: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雇主讓勞工加班1小時,也要給4小時加班費
對雇主來說成本太高
所以才會轉個彎問主管機關:「如果是勞工加班不滿4小時,有事要離開,要怎麼算?」
勞動部才會解釋依勞動請假規則辦理

所以加班有沒有請假程序?
這是雇主比勞工在意的事
所以對雇主來說,要不就是加滿4小時倍數;要不就是請假。

工作業務只需1~2小時就完成

那天是加班…哪來的請假程序?

而且加班需要寫加班事由

主管若認定這工作不需花費這麼多時間

會以為我們的工作效率過差

根據勞動部106/2/7回覆台北市政府的勞動條2字第1050133150號函釋
(以下節錄)
三、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工作,勞工即有工作之義務,勞工當日因故未能依約定時數履行勞務之時段,可按其原因事實依勞工請假規則等各該法令規定請假;除依本法第39條工資照給外,當日出勤已到工時段之工資應先按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計算,請假時段再按休息日加成後工資之標準,依勞工請假規則等各該法令辦理。

休息日答應加班,就有出勤的義務
法令要求雇主以四小時為單位給加班費
則雇主要求勞工以四小時為單位加班,當然是合理的
時數不足就要按請假規則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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