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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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8週變形工時中,7天中至少要有一天為例假日,其中的7天是指連續工作7天,還是指7天一個循環內.

例如:星期一(例假日),星期二(休假日),星期三至星期日(工作日).....7天

        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日),星期六(休息日),星期日(例假日).....7天

這樣排法可以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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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pted

依照勞動部106/1/24澄清稿,排班應遵守兩個原則:(以下節錄)
雇主如有於週間更動之需要,除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外,仍應謹守『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之前提。雇主如使勞工於調移後之休息日工作,仍應按休息日出勤加成工資標準給付,且應併符合不得有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日之情形,因此,勞工權益不會受到影響。

另外可搭配參考勞動部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及底下附件彈性化措施手冊的範例

八週變形工時制度的彈性其實不算大
例假日必須留在每個七天循環裡
而除了例假日外,只有休息日可以用來斷開連續工作
國定假日、特別休假、空班,都不算
所以只要有休息日可斷開連續工作
則兩個例假日之間是可以間隔超過6天的
不過要注意的是,用來斷開連續工作的休息日,就不可再加班了
一旦加班,就會連續工作逾6日,違法了

答:

1.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2.依前項規定,所稱每7日並非一定是星期一到星期五是出勤日,星期六是休假日;星期日是例假日,在排班原則上只要以每7日為循環,期間給予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除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事不能出勤的),1日為休息日(如出勤者要勞基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核發加班費)即可。

八週變形工時的狀況下,7天應有一天休息日或例假日。

一定要記得謹守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就比較沒有違法問題。

而連續工作第六天是休息日出勤嗎,也是要明確,所以,排班表是很重要的,排定後,也是要勞工協商同意,才不會未來產生違法問題。

需注意排班表可以是填整點時間(例如:9:00),而出勤表就不可以每天都寫整點時間(例如:正確可以寫8:57),勞檢處才不會有意見。

兩原則要抓住,不能連續工作超過6日,且要與勞工協商同意。

若您採八周變形工時,照您提供的排法,已經連續工作超過6日,所以不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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