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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6條第1項: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2.援依前述說明,除適用變形工時制度外,每週一至週五均上班,週六即為休息日,其出勤需依勞基法第2及第3項規定給付加班費:
(1)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2)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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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勞基法的企業都要依照一例一休辦理,如一週已經工作5日,除四周變形工時外,第6日就得依照休息日標準發工資及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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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就是為了落實週休二日
只要是適用勞基法,除84-1責任制工作者外,都受一例一休新制規範
不管您公司有沒有採用變形工時
一樣是「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勞基法第36條第1項)
如果週六常加班,表示例假日可能在週日
則週六加班應以休息日出勤計算加班費
詳細計算方式可參閱『曹新南專欄』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問題整理
如果公司未依法給予加班費
建議可先嘗試整理法令規定,並向雇主溝通協商,
如果協商無效,可依公司所在地,洽當地主管機關的申訴管道
在台北市是勞動局,其他縣市可能是勞工局或勞工處
「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 底下有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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