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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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期間的例休?

本人公司適用四周變形工時行業,

因職災,公司及醫生證明皆允准及開立休養證明4/1-4/15,

期當中的例休是按正常休,非例休依職災處理?

還是職災休養期間皆屬職災傷假,而原4/1-4/15的例休需往後挪呢?

主管是用產假的概念8周當中本來就包含例休,但產假跟職災不是兩回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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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白話一點來說明,

職災休養期間的薪資是補償的概念,

​所以,其間的薪資不受職災休養影響為原則,例如,因為4/1-4/15本應會有多少薪資,則該薪資不受影響為主,至於,實務上,各家作法都有出入,但還是回歸到補償為原則, 員工不會因休養而有額外薪資或休假。

因此,其間的假期自然沒有理由往後延。

 

答:

1.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1)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2)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2.依前述說明職業災害即一般所稱之工傷假,雇主負薪資補償責任,請假期間之長短需視受傷程度而定,因此與產假薪資照給之性質不同,且職業災害因雇主支付所領之勞保給付依法得抵充之;惟產假所支領之生育給付全歸勞工所有,是無需抵充的,二者屬性不同,是不可相比擬的。

產假與公傷病假不同,產假的工資照給,公傷病假則是由雇主給予工資補償,應出勤的工作日因公傷原因請公傷病假,才須請假。

您公司主管將公傷病假與產假相比,的確不太恰當
因為產假是法令有規定一定期間的
但是公傷病假並沒有規範期間
短可能1天、3天,長可能達2年
不過公傷病假的薪資: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保險給付可抵充)

至於職災公傷病假期間,例假日與休息日調移問題
變形工時是為了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而訂的
(參考勞動部: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
換句話說,是因為各行業營運的必要,才允許調移例假日和休息日
由雇主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而採用,發動方是雇主
公傷病假期間,勞工無法出勤,自然沒有調移例假日與休息日的必要

再提醒個觀念:
醫生證明所寫的期間是「建議休養期間」,並不是「公傷病假天數」
「建議休養期間」與請假事由或假別,並沒有絕對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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