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5條: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勞基法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勞基法第42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雇主當然不可以強迫勞工工作;要求加班也是要經過勞工同意
不過您提到雇主「婉轉」的強迫
就要看這所謂強迫到底是如何強迫?以什麼樣的非法方法?
拒絕會遭到什麼樣的脅迫或是不利對待?
如果所謂婉轉,也就是動用人情壓力,讓勞工不好意思
實際上沒什麼不利待遇
那麼要認定「強制」可能會有點難度
此外,值班的各時段,雇主在締結勞動契約之時有無先約定?您是否同意?
您家庭因素無法值7:30的班,有無先表達溝通?雇主是否同意?
假設您是到職前知道這樣的值班時段規定、長期無法配合卻沒有事先溝通,那麼問題可能不在雇主身上。
所以這個問題可能不能簡單回答是否犯法
要看事先勞動契約的約定、溝通的過程、強制的方式、與拒絕的後果而定。
答:
1.有關勞工提供勞務之提供(包含出勤及加班),需在勞工自由意志下為之,亦即援依勞動基準法第五條: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2.因此本案例所提您基於個人家庭因素無法在7:30值班,但可以值早上8:09.8:30以及晚上的任何時段,但是顧主仍然婉轉的強迫我要值7:30,宜請與雇主婉予溝通,並敘明個人之狀況,予以調整出勤時段為宜。
如同莫老師有彙整的勞基法相關條文,其中皆點出雇主無法"強制"要求勞工提供勞務。
可先了解原定勞動契約中是否有規定這些值班事項,您是否有同意?,
雇主如有加班/值班需求,亦需經過勞工同意為之,如同您提到的情況,你的雇主跟其他同仁溝通也是需要經過這些過程,基本上目前看來仍是屬於談判溝通上的問題,若雇主因為你無法配合而採取有損害你權益的行為時,可向主管機關申訴尋求協助。
目前看起來還沒提到如果不值7:30班,會有什麼不利待遇?
所以就如上面提到的,要認定「強制」,暫時還有點難度
建議還是先針對自身的難處、與過往約定的狀況,重新溝通
如果雇主真有強制性的作法
再考慮向主管機關反映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