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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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請特休,下午上班,全天的工作時數要連上午的特休都算進去嗎?

正常工作時間為08:00~17:00,午休1小時。每日正常工時加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也就是下班時間不能超過21:00。

若業務需要該員於21:00~24:00工作,該員可以上午請特休、13:00開始工作到24:00嗎?也就是說勞動檢查時,該員上午的特休時間會被計入當天的工作時間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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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特休假係免除勞工出勤之義務,雇主仍應支給薪資,因此請特休假時間仍應視為出勤時間,計列工作時數的。

依勞基法第30-1條及第32條規定,一日工時不能超過12小時 。所以,如果是08:00開始上班,扣掉午休1小時,則合理工作時間不能超過21:00。

另外,依勞基法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期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所以,午休過後到晚餐時間應有適當休息時間。

如果早上有計算為特休,則早上的特休時間應計入工時計算,則超過8小時以上,自然要計算加班費。另外,每日工作時數(含特休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

上午特休時間,可經協商改為延後上班,則無需扣特休時數。自然,雇主可以少支付加班費用。或許是一個勞雇雙方都有好處的結果。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約定。任一方有調整工作時間之必要時,應與他方重行協商合致,始得為之。

因此工時若調整為1300~2400,勞資協商並同意後,可以做此調整,

但特休假的成立需用來抵充出勤的義務,若標的時間區段不列入工時範圍,則無需請假。

這個問題可以先參考勞動部對遲到類似狀況的解釋:
勞工遲到的時段,是否仍應納入工作時間計算?
勞工遲到的時段,不論採遲到扣薪或以請事假方式處理,於計算該日延長工時時數時,遲到或請事假的時段仍應與該日提供勞務時數合併計算。惟若雙方對於勞工遲到之事實,於當日原定正常工作時間不變之前提下,協商合議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時間者,得以超過變更後之正常工作時間計算延長工時。

因為遲到可能是以遲到扣薪或是請事假處理,部份公司也允許以特休抵充
故概念相通,可以引用

簡單說,工作時間是可以透過勞資協商調整的
如果協商調整當日工作時間為13:00~24:00,自無不可,
但是上午時間就不會是特休的狀況了
既然調整,上午就不是工作時間,沒出勤是應該的,何須請特休?
但如果上午堅持要扣特休,
而特休就是用來抵免正常工作時間的出勤義務,自然要算工時
也就是您第一段認知的:超過21:00即超過12小時,將違法

結論:
1.要協商,經勞工同意
2.上午不能算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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