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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休特休假與積假

 

由於公司目前生意不好

主管強迫大家休積假與特休假,想要銷掉大家的積假與特休假

但由於每人對於自己的積假與特休假都有自己的規劃

雖然休了之後並不會扣薪水的狀況發生

但勞工是否有權力可以拒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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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假:有!

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排定權在勞工,雇主如有需求可與勞工協商,但勞工仍可拒絕。

補休假:視公司規定

可與莫老師的勞動條2字第1060130937號函一起看。

勞動條 3字第 1030132239 號令:.........補休之方式及排定,由勞雇雙方協商之。

請問如果我還沒有特休假,公司卻要求我請事假強迫休假,這是合法的嗎

 

答:

1.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2.依前述條文,公司經營上如有困難得與員工協商排定特休假,須待勞資雙方合一後為之,是不可強制為之。

根據勞基法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新制已將特休的排定權交給勞工。
雇主如有經營上的需求,可以協商,但若協商未果,仍應以勞工排定為主。

至於您提到的積假
不太清楚其定義,假設是一般所謂的加班補休
則依照勞動部106/5/3發布的勞動條2字第1060130937號函來看:

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如欲選擇補休,尚為法所不禁,惟勞雇雙方應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雇主人力因應之前提下,就補休標準補休期限屆期未休完之時數如何處置等事項,妥為約定。

因此補休的部份,由勞資雙方約定,而非勞工自行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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