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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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雇主違法嗎?

根據一例一休一天上班滿八小時需要給加班費,那如果今天我上班早上上了四小時,晚上去別間分店支援,按理說在不給加班費的情況下我是不是晚上也只能上四小時呢?因為雇主說去別間分店上班的話時間就會重算,等於早上上的時數都不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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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所詢在同一事業單位(雇主)不同地點出勤時數需合併計算,且需併計往返交通時間記列出勤工作時數。

2.因此所稱雇主說去別間分店上班的話時間就會重算,等於早上上的時數都不算了。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的,須提醒雇主審予為之。

勞動基準法稱「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因此,凡勞工受同一雇主指揮、監督提供勞務,工作時間當應合併計算。

如果雇主搬出契約規定等等說法,勞動部說明:事業單位要求勞工簽署虛偽之同意書,將加班工時移轉於第三方,自屬無效。

參考資料:

勞動部:雇主要求勞工為虛偽之契約,移轉工時至他公司,有違「誠信原則」及「公序良俗」,自屬無效。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
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

所以在同一雇主的不同分店提供勞務,工作時間應該合併計算

至於工作超過8小時計算加班費
可能要看公司有無採用變形工時制度?
如果有採雙週或四週變形工時制度,則有機會正常工時達10小時
超過10小時才算加班
變形工時相關資訊可參考:『曹新南專欄』例假日不能亂搬,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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