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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以上,30人以下企業的勞資會議

請問:
(1) 3人以上,30人以下企業需要召開勞資會議嗎?或是以一般會議模式召開並記錄即可?(2) 是否需要報備主管機關?或是自行留底會議記錄備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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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其運作及勞資會議代表之選舉,準用本辦法所定事業單位之相關規定。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不受第3條、第5條至第11條及第19條規定之限制。

2.依前述規定說明,凡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均需辦理勞資會議,以增進勞資關係,促使勞資雙方攜手合作,共創勞資雙贏。

3.另依勞資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2條:勞資會議之決議,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無需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如同莫老師所說,30人的規定是指許另外開會乙節。

勞基法第83條規定: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沒有提到說人數多少的條件,都要開。人數在三人以下的也要開。

會議記錄與工作規則不同無需核備主管機關。

貴公司是需要召開勞資會議的,

一般勞資會議,其實就是依一般會議流程按法定程序召開,

這部份要依法選舉勞資會議代表

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1條

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事業單位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候補名
單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同

勞資會議代表應報備主管機關,而會議記錄自行留底備查即可

 

您可能對勞資會議召開的人數規定有點誤解
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
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其運作及勞資會議代表之選舉,準用本辦法所定事業單位之相關規定。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不受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其實沒有所謂30人以下需不需要開會的問題
只要適用勞基法,都應開勞資會議
第1項講的是:如果公司有不同的據點(例如分公司或分店)
單一據點的員工人數達30人以上,則應該另外開會。
舉大賣場為例,除了總公司要開勞資會議,
每個分店賣場員工超過30人,也都要分別開勞資會議。
第2項講的是:如果公司人數少,勞工在3人以下
則不需要再選什麼勞工代表,所有勞工都是當然代表,都要參與勞資會議

至於會議紀錄,不需要報備主管機關
只是有些事項必須依法經過勞資會議同意,
如果勞檢來查,可能需要提供勞資會議的會議記錄
至於需經勞資會議同意的事項,可參閱『曹新南專欄』哪些事項需要勞資會議同意?
勞資會議相關規範除了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以外
也可參閱勞動部: 如何召開勞資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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