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有關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0條第1項: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2.另依勞基法第36條第1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3.依您所述案例每週固定休星期一即為例假日,週工時達60小時,超出每周正常工作時間40工時,至少有20工時屬延長工時,但是仍需視 您每日實際工作時間(扣除休息時間),超出正常8小時的時數需算加班,另有多少小時屬第六天(休息日)的工作時間,或有國定假日之工作時間,其加班費計算方式如下:
(1)平常日的延長工時: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1及2款: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2)休息日的延長工時: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3)國定假日的延長工時: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工資需加倍發給。
若依您的情況看起來,每天上10小時班,只休週一這一天,每週工時60小時。
1.先確定每天實際工時是幾小時?在這10小時上班中是否內含可自由支配之"休息時間",如中午吃飯一小時,如果有"休息時間"的話,那一天的工時便是9小時,就得計算1小時的加班費(1又3分之1倍),如果無"休息時間"的話,那一天的工時便是10小時,就得計算2小時的加班費(1又3分之1倍)。
2.休息日加班,依照4-8-12的單位計算,加班9或10小時皆已12小時計算,前2小時(1又3分之1倍),後2小時(1又3分之2倍),超過8小時部分需加計本薪(1+1又3分之2倍)。
每日工時認定為9小時 | |||||
平日 | 薪資 | 加班費 | 合計 | ||
時薪 | 日薪 (時薪X8) |
加班費 (延長工時X1又3分之1) |
|||
150元 | 1200元 | 200元 | 1400元 | ||
休息日 | 薪資 | 加班費 | 合計 | ||
時薪 | 前2小時 | 3~8小時 | 8小時以上 | ||
150元 | 400元 | 1500元 | 1600元 | 3500元 |
每日工時認定為10小時 | |||||
平日 | 薪資 | 加班費 | 合計 | ||
時薪 | 日薪 (時薪X8) |
加班費 (延長工時X1又3分之1) |
|||
150元 | 1200元 | 400元 | 1600元 | ||
休息日 | 薪資 | 加班費 | 合計 | ||
時薪 | 前2小時 | 3~8小時 | 8小時以上 | ||
150元 | 400元 | 1500元 | 1600元 | 3500元 |
您可先參考這篇:『曹新南專欄』時薪制人員的1例1休與加班費怎麼算?
不過您的狀況應該不屬於「部份工時時薪制」
而屬於定期契約的「全時勞工時薪制」
只是時薪制的計算狀況是一樣的
您提到只休週一,應該是約定週一為例假日,且有休息日固定加班的狀況
每日上班10小時,先看休息時間是否能自由支配?
能自由支配,則不計算工時;需待命提供勞務,則休息時間應計算工時。
假設休息時間1小時,可自由支配
則實際工時為9小時,第9小時應以4/3計算加班費
休息日加班,以4小時為單位,加班9小時應以12小時計
前2小時以4/3計、2小時後以5/3計、超過8小時以8/3計
因此如果您的時薪150元,以上述假設狀況計算
工作日工資=150*8+150*4/3=1400
休息日加班工資=150*4/3*2+150/5/3*6+150*8/3*4=400+1500+1600=3500